花琉璃轶闻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24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管理工作,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将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粤教助函[2012]48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安排下达2013年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经费的通知》(粤财教〔2013〕3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花琉璃轶闻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

   1、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组长,财务处、各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助学中心老师、各系辅导员为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奖助学金评审意见。

   2、下设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主任,学生工作处相关工作人员2--3人、各系负责奖、助学工作辅导员和学生代表1—2名为成员。具体负责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章 奖励对象与评选条件

第五条  我院具有正式学籍、按期注册、全日制品学兼优的学生(二年级、三级专科学生)。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业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旷课、考试作弊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无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无留级、降级等学籍变动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的学业成绩均在本年级或本专业前5%以内,且单科学习成绩不低于80分的特别优秀学生。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良好的行为举止,身心健康,无吸烟、酗酒、赌博等陋习。

第四章 奖励金额与名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奖励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由省教育厅具体下达指标到学院,学院根据人数比例把名额分配各系。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书(材料)》、提交本人上一学年各科学业成绩(成绩单由教务处打印并盖章确认)及综合测评排名表(要求系审核盖章)、各类获奖情况及证书原件、复印件

2、系评审。各系应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初审、答辩等程序,根据各学院的分配名额确定合格学生名单,在系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程序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3、学院评审。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各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后,推荐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报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系初评结果公示之日内向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及时做出调查并及时进行答复;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院评审小组提起申诉,学院评审小组及时根据问题性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至学院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连续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