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琉璃轶闻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0-20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尊严,防止学术腐败,营造有利于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广东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讨论稿)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花琉璃轶闻所有教师、职员及学生。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三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
2.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3.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必须如实记录、报告试验结果及统计资料。
4.学术作品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重大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5.合作作品署名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自愿原则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署名作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6.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7.严格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3.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4.在填报学术情况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5.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6.通过媒体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且造成不良结果;
7.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8.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罚则
第五条 对于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1.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2.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或取消学籍,直至开除等;
3.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对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者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制度保障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 学风建设委员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学院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2.定期检查系(部)学风建设工作;
3.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4.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5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1.学院收到举报材料后,统一由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调查。
2.学风建设委员会接到学术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3.学院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并报省厅学风建设机构备案。
4.当事人如对学院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投诉。
5.学院学风建委员会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提请学术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6.调查结论将在学院网站上分别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3个月以上。
7.认真填写《花琉璃轶闻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在公开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报院学风建设委员会。
第九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院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条 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及资料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